何謂共管:從「說」到「做」的政治實踐


部落新聞眼:何謂共管:從「說」到「做」的政治實踐(上) http://mepopedia.com/forum/read.php?128,22428,22428,2012-5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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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5-16 21:27 作者:施聖文 10

自4月11日媒體揭露宜蘭縣大同鄉比雅楠部落千年檜木遭到盜砍事件後,一個多月來,除了部落彼此的互動受到注目外,一場「國家公園」劃設議題,也開始在政治展演場上,爭奪著發言權與主導權。然而,對比雅楠部落而言,真正關心的是部落傳統領域「共管」機制的落實。但這一部分卻甚少受到重視與報導。

事件發展以來,在原住民山林守護的立場與論述上,已有數位學者提出相關的建言與反省。無論在自然資源的權利爭取、部落傳統領域主權等的「聲稱」,提出了原住民未來所要努力的目標與願景。但作為一種「原住民論述」,指向「未來」目標時,是需要有更具實踐與參與,來為這些目標奠基應有的踏階。

筆者認為「共管」機制的實踐,基本上是這些目標的第一個踏階。對於比雅楠部落而言,這一個事件的發展,也正考驗著部落是否能堅持這一步,不受現在行政慣習的影響與左右。

目前林務局積極的與部落聯繫,希望能建立更緊密的「合作」。然而,這樣的「合作」,仍建立在「社區林業」模式,以及「森林保護計畫」中,來「吸納」部落的情緒以及山林的經驗。但比雅楠部落從民國90年開始,便參與社區林業的計畫中,10年下來,卻從來都沒機會進入第二階段。

在第一次的協調會下,林務局提出進入社區林業的「第二階段」的條件,希望部落能夠共同「合作」。然而,查詢社區林業第二階段的計畫內容,根本不同於協調會林務局代表所講,而是仍是在社區林業第一階段從「初期計畫」進入「進階計畫」,並且將補助金額提高而已。

行政系統的「說辭」,常隱匿在計畫辦法中的模糊地帶。而在5月8日第二次由鄉公所召開的協調會中,更加碼補助金額,並提出補助項目是以「森林保護計畫」與「社區林業」並行。而所謂的「森林保護計畫」,筆者在林務局官方網站上,並未搜尋到有相關說明與計畫頒佈,資訊呈現出是林務局辦理短期促進就業計畫中,執行「加強林地管理與森林保護計畫」中的相關訊息。

當然在各種加碼的行政說辭下,部落代表仍堅持以原基法第22條,以及「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」,以部落為主體,共同的決策、管理與劃設部落的自然資源。「共管」機制的開展,首先的態度是來自互信,互信的成就則來自雙方資訊願意透明、共享。

就目前兩次協調會的討論中,許多說辭都產生極大的模糊性。一味的加碼與說服,只不過讓部落更感受到10年來僅是作為一個「計畫執行者」的無奈與悲悽。更嘲諷的是:這個角色是在自己部落的傳統領域中擔綱演出。

(5月31日續,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講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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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立報,何謂共管: 從「說」到「做」的政治實踐(下):http://www.lihpao.com/?action-viewnews-itemid-118586,2012-5-31

2012-5-30 22:37 作者:施聖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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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2005年的《原基法》、到2007年的《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》,無論在法律層面與實際執行辦法都做了森林資源共管相關的規範,但這些規範卻踏不進林務局的大門。

舉例而言,2006年林務局依據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設置《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》,看不到有任何與部落進行共管機制的內容。唯一比較接近的文字是第五條的「聽取當地人意見後修訂」,以及第八條可委託民間保育團體來進行保護區的管理。其中最大的盲點仍是在於劃設的發動權仍是在「中央主管機關」上。

但這些管理辦法並未有衝突,完全端看主事者願不願意、敢不敢與部落「共同」承擔「共管」機制的先導示範。而其承諾成為白紙黑字的那天,將是部落與林務局朝向彼此信任的開始。

「共管」機制,目前都只是在遠大目標下成為理所當然的「名詞」,但筆者卻認為,這個名詞中,內含了太多的細節與操作,它需要有一個可以實際行動的機會。

它試煉著國家與原住民在山林長期的恩怨是否能有化解的可能,同時,它也淬鍊著部落族人尋找部落主體與建立的可能,並且是可以在現代的社會法制的系統下能夠運轉。

例如,部落會議作為部落的代表性,已經在2006年「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」中規範出來。然而,部落會議是否能成為實質的法人團體,或說其會議記錄能夠構成「法律文件」,成為證明及指導部落不同組織與團體行動的依據,這都需要實際的空間與時間來磨礪出來。當然,這一部分也是當前最需要部落、專家學者與公部門代表共同協商討論出可行的方法。

透過這次盜砍事件,許多政治人物開始又揮舞起2000年的「馬告國家公園」的議題,企圖透過制度性的強制力,來遏制山老鼠的盜伐。這無非是一種「緣木求魚」的心態,尤其是放在台灣原住民的山地治理的歷史脈絡中。當然,其中也有人提出「共管」機制,但是這樣的「共管」仍是在現行法治的程序與心態中,這種「國家公園」層級的共管,不過是雇用更多的原住民作為「操作手」,操作部落傳統領域的使用權與管理權。

筆者相信,從最接近山林的原住民部落開始討論這些「共管」機制的可執行細節,比起設置一個「國家公園」來的更務實、更厚實,也更符合部落當前的需求。在與部落共同經歷風雨中的Sbalay儀式(和解)之後,感動著部落耆老的叮嚀,同時也必須背負其實現他們期盼的責任。

真的不能在「說」下去了,我們這一代必須把它「做」出來,並且在以一個原住民主體的思維上完成。要如何協商,將視我們對於現行各種管理條例、實施辦法等實際影響我們日常生活的規範,摸得更清楚透徹,我們才能更具與國家站在平行的地位,而不再只是一個被補助、被輔導的位置。

(全文完,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講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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